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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乳花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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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赠与儿女的产业约好能否吊销

  夫妻两边离婚时,经法院掌管调停,达成协议,约好将住宅一起赠予给没有成年的女儿,但由被告寓居。现女儿想恳求履行(已过一年),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,法院应否对其恳求立案?女儿能否获得该房子?又应当经过何种途径获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。

  原、被告经人介绍于1979年3月17日挂号成婚。婚后爱情一般,并于婚后生有长女李倩(24岁,现已出嫁,独立日子)次女李玲(1990年出世,现为小学四年级学生)。因为婚前短少了解,婚后两边常因小事争持。2001年4月3日原告以两边夫妻爱情已决裂为由诉至法院,恳求与被告离婚。

  二、婚生女李玲由原告育婴,被告于2001年12月31日前支交给原告680元子女育婴费,今后每年于12月31日前付子女育婴费1000元,至李玲独立日子时止。

  三、夫妻一起产业中的现住宅两边一起赠予女儿李玲,由被告寓居至被告逝世时止。其它产业拖拉机一台、彩电一台、缝纫机一台、板箱一个、座钏一台、面柜一个归原告一切;大柜一个、厨桌一个、方凳两只、小推车两个归被告一切。家中现存粮食、花生、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, 原告取两份。土地承揽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播种,其它的部分由原告播种。(该条款已履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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