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,浙江省永嘉县商场监督办理局发布2021年第十二期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,触及永嘉县瓯北大街蔡方坤副食物店出售的油炸花生米(椒盐花生米)(分装)。对其核对处置状况如下:
永嘉县瓯北大街蔡方坤副食物店的油炸花生米(椒盐花生米)(分装),批号(生产日期)为2021-3-12,经永嘉县食物药品查验中心查验,发现过氧化值(以脂肪计)项目不符GB19300-2014《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物》要求,查验定论为不合格。
当事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则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则,依据《浙江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物摊贩办理规则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(七)项的规则,永嘉县商场监督办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“永市监处字〔2021〕20211362号”的行政处罚决议,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:一、罚款人民币3100元 ;二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.6元。